離婚、離婚證人
現今離婚率攀升,雖然是負面的消息,但另一方面也顯示現代人自我意識的提高。依民法規定,辦理離婚登記要素有三:第一是需要離婚協議書,第二是需有兩位離婚證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,第三是離婚雙方須共同將離婚協議書帶至戶政所辦理離婚登記。但是台灣習俗的緣故,多數人不願意當離婚證人,很多夫妻要離婚時,往往苦尋離婚證人,於是腦筋動得快的人便認為離婚證人是個可以賺外快的好差事,離婚證人這個行業也成為一個新興行業!
離婚證人這個新興行業雖然給予許多想要離婚的人方便,但是卻也衍生出許多問題:雲林縣有名楊姓男子,從報紙廣告上「專辦離婚」尋求對方代寫離婚協議書,對方並提供兩位離婚證人。事後妻子反悔,告上法院,查出離婚協議書中所簽名的離婚證人資料是假的;原來這兩位離婚證人皆是他人冒用名義所簽,並不是這兩人親自見證及了解其確有離婚真意的人,因此離婚證人要素不符,而認定楊妻提起確認婚姻存在為有理由!
而在新竹市也發生一起因為離婚證人沒有到場而離婚失敗的案件:離婚協議書上離婚證人的簽章是由當事人自行蓋印,女方事後後悔,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無效。女方向法官說,她和丈夫協議離婚時,彼此有約定條件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上,但是當時並無離婚證人在現場,而離婚證人也不知道他們協議離婚的內容。法官傳喚兩名離婚證人,離婚證人表示雖然他們知道他們是這起離婚事件的離婚證人,
不過沒有直接聽到他們夫妻表達離婚的意思。法官因此判定離婚無效!
因此民眾在尋求徵信公司提供離婚證人時,需特別注意該徵信公司是否合法,避免徵信公司提供無效之離婚證人。並需確定該離婚證人知曉離婚意願及該離婚協議,才不會離婚失敗!
免費諮詢專線 : 0800-25-6677 |